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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带病老人 肇事者要为其“基础病”担责吗? 法院:受害人无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应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因素

发布时间:2025-01-16 05:34:04 | 来源: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罗晓萍)博白一名老人在马路边上行走时被后方车辆不慎撞倒而被送医治疗,为此花费了几十万元。交通肇事者认为,老人本身患有严重基础病,住院时产生的大部分医药费理应不由自己承担。

受害人无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应否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因素?

撞伤带病老人,肇事者认为80%的费用应由老人自行承担

2022年3月7日,邓某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行驶到事发处时,其驾驶的车辆将同向在前方道路上行走的老人卜某某撞倒,造成双方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博白交警大队认定,在该起事故中,邓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卜某某无责任。

卜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合计为529342.64元。经有关医院对卜某某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卜某某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重度智能损害);卜某某在2022年3月7日交通事故所致的精神伤残程度评定为二级伤残。邓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所有人为其所有,该车未依法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卜某某住院期间,邓某某已垫付医药费6万元。

事后,卜某某诉至博白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邓某某赔偿其各种损失费用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此,邓某某辩称,卜某某自身患有多项严重基础疾病,绝大部分医疗费用因治疗脑瘤术及基础病产生,80%的费用应当由卜某某自行承担,其可以考虑承担各项合理费用总额的20%。卜某某的各项损失费用计算不合理,请求对其治疗基础疾病用药进行参与度鉴定及对残疾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法院判决:受害人无过错,侵权人的责任不应减轻

受害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应否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因素?这成了庭审的一大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系卜某某在被邓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碰撞后倒地受伤所致,虽然卜某某年事已高,存在基础疾病,但其特殊体质系因年老而导致身体患有基础疾病,随着年龄增长而患有基础疾病是一般生理规律,而非卜某某个人特例。卜某某根据交通法规在人行道上行走,属于其基本的生活权利和自由,本身没有过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卜某某对该交通事故不负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主观过错,其年老体弱、有基础疾病仅是与事故造成后果存在客观上的介入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尽管损害后果与其自身疾病恶化可能引发的临床症状相似,但疾病非属过错,不应因此而减轻侵权人邓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前卜某某存在基础疾病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使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也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邓某某责任的法定情形。

对此,法院认为,侵权人邓某某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综上,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邓某某赔偿卜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469342.64元;驳回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邓某某提起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指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该规则认为,即使受害人的个人特质可能增加了他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和程度,但对于不具有社会价值的违章行为,侵权人不应计较受害人的个人特质,不能以此作为减少其应承担的赔偿损害责任。

虽然受害人患有基础疾病或特殊体质,但当其对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其基础疾病或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存在客观上的介入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过错,那么以其自身的基础疾病或特殊体质,以及对构成伤残的参与度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否考虑受害人基础疾病、特殊体质对损害的原因力,必须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侵权人行为的社会价值及其风险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原标题:

撞伤带病老人 肇事者要为其“基础病”担责吗?法院:受害人无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应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因素

责任编辑: 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