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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玉林市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玉市监发〔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04-25 11:19:10 |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规范高效和有序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玉林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玉林监管分局

                                                                  2023年4月18日


 

玉林市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个体工商户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好激发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办法》及国务院、自治区等有关规定,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为支撑,以信用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监管和协同监管为核心,通过信息归集、数据共享、风险监测等方式,对个体工商户实施监督管理和精准服务的制度和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玉林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公正、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主要作为政府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和提供服务的参考依据,可依申请与政府部门共享,不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统筹、组织、指导和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第七条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建设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并负责后续的运行和维护。

第八条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实现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广西数据共享平台、广西征信融资服务平台、玉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示系统数据管理和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  信用风险分类产生程序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产生的程序主要包括信息采集、统计评分、确定等级等。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将本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至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统计评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对归集的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进行综合比对、科学筛查分析,依据评价标准对信用状况进行自动评分。

第十三条  确定等级。根据得分和评价情况综合确定信用等级。信用风险分类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以上一年12月31日归集的时点数据为基准。每年3月前确定上一年度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的变化可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信息归集范围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

(四)行政确认信息;

(五)行政检查信息;

(六)行政奖励、荣誉表彰信息;

(七)行政裁决信息;

(八)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

(九)信用承诺履约践诺信息;

(十)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拒不改正信息;

(十一)纳税、缴纳社会保险信息;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归集的信息。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信息的归集应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章  信用风险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由基本信息、监管信息、社会责任、社会评价等要素组成,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对归集的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进行综合比对、科学筛查分析自动评分。

第十七条 信用风险分类赋予每个个体工商户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定性指标(一项定级)、正项指标(最高加500分)、负项指标(最高减500分)三类。(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标准详见附表)

第六章  信用级分类

 

第十八条  依托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个体工商户信用状况“信用码”,实行“一户一码”管理,按色度对信用码进行标注。按照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将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划分为四个类型:

(一)A类(绿码,良好,信用风险低),个体工商户信用评分值1050分及以上;

(二)B类(蓝码,正常,信用风险一般),个体工商户信用评分值800—1049分之间;

(三)C类(黄码,警示,信用风险较高),个体工商户信用评分值600—799分之间;

(四)D类(红码,失信,信用风险高),个体工商户信用评分值599分及以下。

第十九条 下列信息,不作为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的依据:

(一)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信息;

(二)发生变更的行政行为,其中变更前的信息;

(三)部分撤销的行政行为,其中撤销部分的信息;

(四)其他影响分类的信息被相关机构认定为误判、错误、笔误等与真实情况有偏差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作为分类依据的信息。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奖励、表彰的,直接判定为A类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判定为A类个体工商户,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情形的除外:

(一)成立不满三年的;

(二)过去一年内存在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欠税走逃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等不良信息的;

(三)上一次判定为C类或D类个体工商户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D类个体工商户:

(一)被列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类“黑名单”的;

(二)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经营者存在其他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

 

第七章 分类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重点在市场监管、金融等领域进行运用。条件成熟后,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其他多领域进行运用。

第二十四条 在金融领域的运用

(一)对A类个体工商户,作为白名单市场监管、金融等多部门共享,金融机构确定授信、发放贷款时,可以采取增加授信额度、利率优惠、续贷期限等激励措施;

(二)对B类个体工商户,作为白名单市场监管、金融等多部门共享,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等金融服务参考使用;

(三)对C、D类个体工商户,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等金融服务参考使用,金融机构确定授信、发放贷款时,可以参考采取相关约束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监管领域的运用

(一)对A类个体工商户,实行“无事不扰”,在日常监管中,行业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将其列入抽查范围;开展专项整治时一般不列为检查对象,但明确纳入整治范围的除外;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加强行政指导;在行政许可审批中,“一对一”导办服务;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质量、标准、认证认可、商标等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对B类个体工商户,实施正常管理,在行政检查、抽查中按正常比例和频率进行检查督导;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加强行政指导。

(三)对C类个体工商户,信用提示、诚信约谈;适当提高行政检查、抽查的比例和频率,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

(四)对D类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各行政机关在监管中对联合惩戒个体工商户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不同风险类别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分类监管,应当与个体工商户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八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认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认定结论的市场监管等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及有关佐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不予变更的异议申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时限和方式等内容,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个体工商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告知其处理情况。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批量获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对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以上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最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的规定为准,根据形势的发展和试行的实际情况,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适时调整该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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