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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玉林中院出台信用修复机制,“洗白”的机会来了

发布时间:2020-09-16 10:36:28 |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被执行人而言

失信黑名单无疑是一项重磅武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7修正)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一旦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出行,投资置业,融资信贷,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享受优惠性政策,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通通受到严格限制。此外,随着黑名单曝光力度的增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会被公布在公共场所、在微信朋友圈被各种转发。


(图片源于网络)


上了失信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污点”还能修复吗?




(图片源于网络)


日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失信被执行人修复“信用污点”机会来了!






什么是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将其名字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对其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细则》出台的目的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出台,旨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进一步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护实体企业,特别是民营实体企业稳中向好发展,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这是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适用执行强制措施的又一具体体现,该制度的实施并未放宽对‘老赖’的惩戒标准,而是以正面引导的方式给失信被执行人一个补救的机会,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玉林中院执行局负责人如是说。





下面

一起看看《细则》的主要内容





 

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可申请信用修复?



《细则》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一)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的;

(二)执行中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三)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

(四)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五)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是指,待处置财产是房屋等不动产的,应主动腾退并主动上交相关权利凭证;待处置财产是机动车的,应主动将车辆送至指定场所并上交所有权凭证;待处置财产是其他动产的,主动上交或按法院指令妥善保管,待处置后主动交付。处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包括其所涉其他案件的执行法院。


履行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提供相应履行担保;

(三)相关单位证明被执行人有提高履行能力的意愿和行为,并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有创收的良好市场前景,并为其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四)申请人执行人同意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有怎样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以修复?



《细则》规定:

(一)以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承诺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二)以伪造、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含担保财产,下同 )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四)被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或者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刑罚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的;

(五)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情形的。





 

如何向法院提交申请?



《细则》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如失信被执行人以“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 为由申请修复的,应一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说明。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执行法院案件承办人处。





 

弄虚作假,该受到怎样的惩罚?



《细则》规定,经审查发现失信被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属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妨碍、抗拒执行依法从严处罚。有关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还有其他红利吗?



《细则》规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执行法院申请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经执行法院批准,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暂时解除期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个人财产实施限制消费活动的,经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被执行人的财产确系用来支付其本人或近亲属医疗、社会保险、赡(抚)养费等生活必需费用以及近亲属丧葬费用的,不受限制消费措施限制。




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切实解决执行难”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之一。


长期以来,玉林市法院坚持不懈地加大对“老赖”打击力度。2016年至今,玉林市法院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376人次,限制高消费23118人,同时,对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屏蔽失信信息,共屏蔽2245人次。2016年至2019年,法院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召开集中惩戒大会6次,司法拘留348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7件58人次,因拒执判处刑罚24人。





作者丨文敏霞
编辑丨林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