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19年底,在事前监管环节,初步建立并推广信用承诺制度,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并应用信用报告;在事中监管环节,定期更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加快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建立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推动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事后监管环节,建设失信联合惩戒应用系统,推进落实失信主体限期整改、市场禁入、违法责任追究等措施,制定自治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暂行办法。
到2020年底,在事前监管环节,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在事中监管环节,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扩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愿注册的覆盖面,落实信用评价应用和分级分类监管;在事后监管环节,全面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到2021年底,基本建成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分级分类、失信成本大幅提升、“互联网+”和大数据特征充分体现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三)建立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对信用状况较好、申报材料不齐备但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承诺的申请人,可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将信用承诺书及履约状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推动主动型、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全覆盖。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依托全区各级信用门户网站,推动信用承诺书、承诺主体情况、承诺流程等“应公示、尽公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探索开展市场主体准入前诚信教育。编制各类市场主体准入前诚信教育读本等学习教育材料。依托全区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推广应用信用报告。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可依法依规制定信用报告。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将信用报告积极应用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引导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全区各级各部门全面归集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逐级归集共享到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共享互通,通过全区各级信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动态更新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做到可查可核可溯。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建立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全区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加快开发自愿注册填报功能,鼓励市场主体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鼓励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较低的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以及变化快、信息少的中小企业等主动注册信用信息。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全区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各级人民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或其他渠道,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推动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动使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差别化的信用监管。对评价结果为“优”级的市场主体,实行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办理”、“绿色通道”等守信激励措施。对评价结果为“差”级的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对其约谈并督促整改。全区各级各部门利用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作为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依据,按信用等级高低对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严格执行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规定,依据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梳理需限期整改的失信市场主体清单,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统一归集汇总至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逐级推送至上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建设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依法依规建立以全国统一标准为主、兼具当地特色的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实施严格监管,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加快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制定自治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暂行办法,引导失信市场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加大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严格按流程、按规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定期对已修复案例实施核查、复查。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处理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保障支撑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推动工作落到实处。要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开展试点示范。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并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工作落实,相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加快建章立制。加快制定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九)强化技术支撑。推进全区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全面覆盖全区各级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和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支撑部门开展信用监管工作。充分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鼓励全区各级各部门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研究建立信用大数据监管模型。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做好向市场主体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理解和支持信用监管。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和交流加强信用监管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