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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玉州区人民法院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23 04:49:58 | 来源:玉林新闻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1年3月9日,原告某装饰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局签订了《某职业技术学院项目(一期)实木门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被告承建的某职业技术学院项目(一期)的实木门工程,合同总价为145万余元。后在施工过程中因调减原合同普通实木门清单工程量以及承包范围增加钢质防盗门,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双方又于2021年9月24日签订了《某职业技术学院项目(一期)的实木门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将原合同金额145万余元增加至207万余元;将原合同工程款支付方式“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付至审定量的85%,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100%”,调整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付至审定量总价的85%,工程结算完毕3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后于2022年6月16日通过了单项工程验收。

2023年12月8日,双方经结算后签订《某职业技术学院项目(一期)的实木复合门安装工程分包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最终结算含税金额207万余元,其中保修金额为10万余元。另外,双方就合同外增项工程另行签署了《合同条件约谈记录》,对增项项目进行确认。根据双方结算及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200万余元,但截至起诉,被告仅支付141万多元,尚欠原告58万多元。

原告某装饰公司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重大影响,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将被告某建筑工程局起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为及时化解双方纠纷,承办法官认真阅读卷宗材料,梳理案情,了解到被告承认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但因各种原因暂时无力偿还。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的理念,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法官耐心地释法说法,告知被告不支付工程款的法律后果,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工程款55万余元。